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共有6个变化,其中一项就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之外,还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代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履行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此外,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